阿瑪:
「大橘子事件已經過半年了,好像還是沒被好好重視啊...」
大橘子:
「大家來幫我投書吧...http://www.judicial.gov.tw/email/write.asp」
*********以下為子民口吻*************
大橘子一案,所有的人證、物證都是齊全的。殺害大橘子的人是有計畫性的犯案,他在殺害了大橘子之後,半小時內,還想要立刻再殺第二隻貓「布丁」。
這樣的行為充滿了惡意,無法讓人原諒,然而,檢察官忽視這一切的事實,還是關心著學生的未來。我們的大橘子還在動保處的冰箱裡,看著人類的遊戲!到底誰可以還給我的大橘子一個公道?我只是要求一個公開的、民主的開庭程序,來進行公平的審判。請大家幫忙我寫一封信,寄給法官要求開庭當證人!而不是用簡易判決來草草了事!
大橘子案檢方起訴交付簡易判決,為避免易科罰金狀況發生,再次發起一人一信呼籲法官依動保法判刑。
【投書信箱,請選擇 台北市地方法院】
http://www.judicial.gov.tw/email/write.asp
!!投書參考範例內容!!
《標題》
案號105年簡字1266號能股,陳皓揚虐殺大橘子貓案件
《內文》
案號105年簡字1266號能股,陳皓揚虐殺大橘子貓案件,
央請法院傳喚證人王老師作證,
證明大橘子確實沒有攻擊性、個性溫順,
當天的情況並不是被告辯稱被攻擊後才還手。
且被告戴有防抓咬手套、早有預謀殺害的動機,
光天化日之下行兇、更視動保法如無物。
希望法院能夠改為通常程序處理。
刑事案件具社會教化意義功能,台灣動保法存在是用以昭告社會大眾動物保護的目的,【按動物保護法第6 條-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。】動物在臺灣應該獲得更好的對待、應該獲得人類應有的尊重,虐殺動物行為應受到嚴厲法律制裁。
法律之前人人平等,全民所希望的是公正的審判,請求法官就陳皓揚的犯罪行為依據動保法規定求處一年刑期,並公開審理程序,以正視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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